【瀏覽字體: 大 中 小】 發布時間:2022年09月21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提高城鄉貧困居民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協調、健康發展,經市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研究確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農村五保供養標準。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體標準
按照困難地區(贊皇縣、靈壽縣、行唐縣)、一般地區(平山縣、晉州市、深澤縣、無極縣、趙縣、元氏縣)和較好地區(井陘縣、鹿泉市、正定縣、欒城縣、辛集市、藁城市、新樂市、高邑縣和各區),分別確定保障標準。
城市低保標準:困難縣由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一般縣(市)由每人每月不低于3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75元;較好縣(市)、區由每人每月不低于3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
農村低保標準:困難縣由每人每年1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850元;一般縣(市)由每人每年16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00元;較好縣(市)由每人每年17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150元。
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困難縣分散供養標準每人每年不低于2300元,集中供養標準每人每年不低于3600元;一般縣(市)分散供養標準每人每年不低于2500元,集中供養標準每人每年不低于3800元;較好縣(市)分散供養標準每人每年不低于2700元,集中供養標準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
二、資金分擔比例
省財政直管縣(市),除中央、省補助外,全部由縣級負擔;市管縣(市)、區,城市低保資金年度支出總額扣除省以上補助資金后,市財政和市轄各區(含高新技術開發區)財政按照5∶5的比例負擔;農村低保金年度支出總額扣除省以上補助資金后,市財政和市轄各縣(市,包括高新技術開發區)財政按照5∶5的比例負擔;農村五保供養資金由縣級財政和省以上財政共同負擔。
三、建立自然增長機制
按照省發改委、省民政廳等五廳局《關于印發〈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省民政廳、省發改委等四廳局《關于轉發國家四部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制定和調整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市社會經濟發展、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支出、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動、全國省會城市及省內其他城市救助標準調整情況等因素,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適時提出我市城鄉低保和農村五保供養標準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四、按照新的保障標準,認真做好保障對象的審核認定和發放工作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明確責任,認真做好保障對象的審核認定工作。并按照新標準,做好審批、復核和發放工作,做到動態管理下的應保盡保。對標準調整前已經納入保障范圍的城鄉低保對象和農村五保對象,要按照新舊標準的差額相應增發保障金。同時,要根據實際情況,相應增加本級財政保障資金預算,通過金融機構及時足額發放到位。要加強低保機構建設,解決好人員編制和工作經費問題,確保此項工作順利開展。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主題詞:民政生活保障標準通知
抄送: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各人民團體。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1年10月24日印發(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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